时间:2022-05-19 | 栏目:新生儿 | 点击:次
1、居民门诊大病:
(1)高血压;
(2)冠心病;
(3)糖尿病;
(4)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
(5)肝硬化;
(6)慢性肾脏病(慢性肾盂肾炎、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间质性肾炎、肾病综合症);
(7)类风湿性关节炎;
(8)精神病;
(9)小儿脑性瘫痪;
(10)儿童支气管哮喘(包括支气管哮喘和咳嗽变异);
(11)恶性肿瘤(门诊放疗或药物治疗) ;
(1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13)肾透析。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外住院:
参保居民外出、探亲在外地突发疾病,急诊急救住院。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区外转院:
(1)经多次检查会诊,仍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患者;
(2)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和治疗而本市无此项设备及未开展此项业务的;
(3)病情严重需要转院治疗的病员。
1、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4、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5、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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